现代猪场建设,从选址、建筑、环保等要求越来越严格,必须了解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标准,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畜禽养殖污染物量计算,有计量装置的养殖场按实际计量值计,没有计量的养殖场按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排污系数计算。
一、场址选择要求
养殖场场址符合当地总体规划,不能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域;距主要交通干线、居民区500m以上,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等1000m以上。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空气流通良好、排废排水方便、远离噪音;丘陵地区宜选择阳坡,坡度﹤20°为宜。具体要求参考《标准化养殖场
生猪》(NY/T 2661-2014)。
二、猪舍建筑要求
猪舍建筑宜选用有窗式或开敞式,檐高2.4-2.7m;猪舍内主通道的宽度应不低于1.0m;猪舍围护结构能防止雨雪侵入,能保温隔热,能避免内表面凝结水汽;猪舍内墙表面应耐消毒液的酸碱腐蚀;猪舍屋顶应设隔热保温层;猪场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照GB50016和GBJ39的要求设计。具体要求参考《规模猪场建设》(GB/T
17824.1-2008)。
三、饲养设施要求
具体要求参考《标准化养殖场 生猪》(NY/T 2661-2014)。
四、场区环境要求
具体要求参考《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
五、周边种植业的紧密结合
畜禽场的规模应与种植业规模相配套。按照欧盟较为严格的有机肥施入标准(每公顷农田年施入氮、磷量为170kg/公顷、35kg/公顷计)测算,每公顷每年农用地的承畜量为11个猪单位,考虑到江苏、安徽等华东地区一年两季的作物种植,每公顷土地承载15个猪单位应该没问题。
对于已配套种植用地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所做的事情是测算种与养的规模是否相适应,并采用干湿分离,干粪堆积发酵后还田利用,污水经三级沉淀池后进入农地贮存池,用喷管的形式为农田施肥。
对于无农田配套的中、小规模畜禽养殖场,采用与周边种植用地结合,就近消化场内粪污,对于大型的规模养殖场,规模已超出周边土地承受能力的,采用与种植业基地结合的方式,干粪或沼渣制作有机肥,污水或沼液采用槽罐车运输的方式异地利用。
对于养殖较为集中的地区,也可采用建立畜粪收集处理中心的方式,通过堆肥发酵制作有机肥,污水通过建沼气池利用后还田。同时也可考虑大区域内种养结合的规划布局,实现生态循环利用。
六、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污系数